


威海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陽光采購管理製度
為規範集團公司采購行為,明確采購活動相關部門職責和工作流程,保護國有企業出資人利益、公司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圍繞“陽光透明、科學規範”的運行目標,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地方規章、《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規範》(T/CFLP 0027-2020)、《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範》(T/CFLP 0016-2019)、《山東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及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威國資發[2020]47號)等,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製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子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有可形成有效競爭的采購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權限
第二條 集團公司、子公司涉及“三重一大”的采購事項,需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三條 陽光采購工作小組:陽光采購工作小組組長由集團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采購的班子成員擔任,組員由運管部、工程部、成本部、財務部、審計部的部門負責人組成,按照董事會授權履行采購活動的管理和過程監督職能。
陽光采購工作小組負責審議集團公司采購管理規章製度等,組織監督檢查製度執行情況;審定企業陽光采購清單及限額標準;審查集團公司、子公司年度采購工作計劃;審議對經營投資活動有較大影響的特殊采購事項;推進集團公司采購管理體製改革和機製創新;負責采購文件及采購合同的評審;受理采購過程中的投訴舉報,處理采購中出現的疑難事項;負責采購活動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監督事項。
評標委員會:對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項目要成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jing)濟(ji)等(deng)方(fang)麵(mian)的(de)專(zhuan)家(jia)組(zu)成(cheng),負(fu)責(ze)評(ping)標(biao)活(huo)動(dong),向(xiang)招(zhao)標(biao)人(ren)推(tui)薦(jian)中(zhong)標(biao)候(hou)選(xuan)人(ren)或(huo)者(zhe)根(gen)據(ju)招(zhao)標(biao)人(ren)的(de)授(shou)權(quan)直(zhi)接(jie)確(que)定(ding)中(zhong)標(biao)人(ren)。評(ping)標(biao)委(wei)員(yuan)會(hui)的(de)專(zhuan)家(jia)成(cheng)員(yuan)應(ying)當(dang)從(cong)依(yi)法(fa)組(zu)建(jian)的(de)專(zhuan)家(jia)庫(ku)內(nei)的(de)相(xiang)關(guan)專(zhuan)家(jia)名(ming)單(dan)中(zhong)確(que)定(ding)。
采購評審小組:對dui采cai用yong非fei招zhao標biao方fang式shi進jin行xing采cai購gou的de項xiang目mu要yao成cheng立li采cai購gou評ping審shen小xiao組zu。其qi中zhong,委wei托tuo招zhao標biao代dai理li采cai購gou的de項xiang目mu,采cai購gou評ping審shen小xiao組zu由you采cai購gou人ren或huo委wei托tuo的de招zhao標biao代dai理li機ji構gou熟shu悉xi相xiang關guan業ye務wu的de代dai表biao,以yi及ji有you關guan技ji術shu、經濟等方麵的專家組成采購評審小組;采購人自行采購的項目,由需求部門(單位)、成本部、以(yi)及(ji)與(yu)采(cai)購(gou)事(shi)項(xiang)有(you)關(guan)的(de)集(ji)團(tuan)公(gong)司(si)專(zhuan)業(ye)人(ren)員(yuan)共(gong)同(tong)組(zu)成(cheng)。對(dui)於(yu)專(zhuan)業(ye)技(ji)術(shu)要(yao)求(qiu)比(bi)較(jiao)高(gao)或(huo)者(zhe)比(bi)較(jiao)複(fu)雜(za)的(de)采(cai)購(gou)項(xiang)目(mu),成(cheng)本(ben)部(bu)可(ke)以(yi)聘(pin)請(qing)社(she)會(hui)相(xiang)關(guan)專(zhuan)家(jia)參(can)加(jia)。采(cai)購(gou)評(ping)審(shen)小(xiao)組(zu)負(fu)責(ze)采(cai)購(gou)活(huo)動(dong)的(de)評(ping)審(shen),向(xiang)采(cai)購(gou)人(ren)推(tui)薦(jian)成(cheng)交(jiao)候(hou)選(xuan)人(ren)或(huo)者(zhe)根(gen)據(ju)采(cai)購(gou)人(ren)的(de)授(shou)權(quan)直(zhi)接(jie)確(que)定(ding)成(cheng)交(jiao)商(shang)。
采購人:采購項目的法人,在招標活動中稱為招標人。
第四條 成本部:成本部為集團采購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集團公司采購管理、供應商管理等相關製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根據集團部門(單位)及項目需求計劃製定采購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物資、各類中介機構招投標等各類采購工作,負責組織編製權限內的各類采購文件及采購合同的評審、簽訂等工作,並監督執行;負責權限內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等工作,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物資到貨驗收、交接、辦理相關手續等工作;負責研究、掌握市場材料價格信息,對材料進行市場詢價工作,並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對材料價格的確認工作;指導、監督需求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的采購工作;負責權限內的采購資料的整理與歸檔工作。
第五條 需求部門(單位):需求部門(單位)負責製定合理的《采購需求計劃表》(詳見附件八);負責在編製下一財務年度預算時,將該年度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成本部彙總;負責根據部門(單位)職責、工作需要,及時通過《工作審批表》或《資產購置申請表》提報需求要求,需求要求批準後按需求及時提報包括項目名稱、產品及服務基本要求、技術指標、計劃需求時間及估算價等內容的《采購申請表》(詳見附件三);負責指定本部門(單位)采購專員協同成本部參與采購事項辦理;負責擬定采購合同;負責參與供應商的評審,對申請采購的產品進行驗收及反饋,參與對供應商的評價工作。
第六條 財務部:負責對成本部彙總的采購預算進行複核,並納入集團全麵預算管理;負責采購資金管理及各類采購項目付款方式及付款周期的審核;定期進行賬務核對、調整未達賬項,規範采購資金支出、信用、票據、核算等環節的內控管理,防範財務風險。
第七條 審計部:負責各類采購合同的審核把關工作;負責工作事項法律合規性審核。
第八條 監督部門:集團公司紀委為采購活動的監督部門,負責對集團公司各類采購活動實施監督及檢查;負責對采購工作中的違紀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九條 采購計劃管理
(一)需求部門(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提報年度、季度采購需求計劃表。其中:
1.年度采購需求計劃表:需求部門(單位)應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根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編製並提報下一年度的《年度采購需求計劃表》;
2.季度采購需求計劃表:需求部門(單位)應在本季度末20日前根據下一季度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編製並提報下一季度的《季度采購需求計劃表》。
需求計劃必須科學、合理,內容應盡量準確、詳盡,項目名稱應保持統一。
(二)《采購需求計劃表》應經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確認;成本部根據確認的《采購需求計劃表》製定《采購實施計劃表》;
(三)已列在年度、季度采購實施計劃表內的采購項目(即計劃內采購),需求部門(單位)應在年度、季度采購實施計劃表規定時間前發起采購申請;
(四)未列在年度、季度采購實施計劃表內臨時增加的采購項目(即計劃外采購),需求部門(單位)應提報追加采購需求計劃,由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確認後實施。
第十條 采購專項預算管理
需求部門(單位)應按年編製采購專項預算,並納入集團全麵預算管理,具體參照集團全麵預算管理執行。
第十一條 采購方式管理
除國家規定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外,其他采購事項可依據項目特點,遵照《威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按照本製度規定的原則,從企業公開(邀請)招標、詢比采購、競爭談判、單源直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直接委托等采購方式中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完成交易。在滿足生產供應或運營的基礎上,應優先選用競爭性強、透明度高的采購方式。
采購方式的選擇和變更,需經集團陽光采購工作小組評審後執行,或在招標、采購文件中確定招標、采購失敗後的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采購合同管理
采購合同的訂立應采取書麵形式;經簽約各方協商,可對采購合同進行補充、修訂,其書麵文本和產生效力的電子文件應視同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采購驗收管理
合同履行完成後,需求部門(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根據需要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第十四條 結算與支付管理
應ying按an照zhao采cai購gou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和he成cheng交jiao供gong應ying商shang的de履lv約yue情qing況kuang,及ji時shi向xiang成cheng交jiao供gong應ying商shang支zhi付fu采cai購gou資zi金jin。對dui於yu其qi違wei反fan采cai購gou合he同tong約yue定ding的de行xing為wei,采cai購gou人ren應ying及ji時shi處chu理li,依yi法fa追zhui究jiu其qi違wei約yue責ze任ren。
第十五條 采購檔案管理
應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資料,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采購項目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以下的,采購資料應在需求部門(單位)自行備案;采購項目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及以上的,采購資料應在成本部備案。成本部備案的采購資料視項目情況可轉集團檔案室存檔。
采購資料包含工作審批表(資產購置表)、采購申請表、采購公告審批表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審批表及采購文件、投標報價資料、采購結果審批表及采購結果報告、采購合同評審表及采購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十六條 采購時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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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采購方式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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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法公開招標 |
5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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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公開招標 |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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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公開采購 |
詢比采購、競爭談判、單源直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直接委托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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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應急采購 |
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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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1)“時間”為日曆日,是從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計算,至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時間;如進入“威海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台”進行交易的,采購時間應根據平台的預約時間進行調整。 (2)如采購要求有實質性變化,或依法公開招標及企業自主公開招標有流標、廢標等其他情況,則工作時間需重新計算; (3)采用資格預審、分階段采購的,采購時間需要相應延長; (4)上表中時間為估算時間,具體根據工程量、采購方式變化而相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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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購範圍及限額標準
第十七條 本製度規定的采購範圍包括工程建設項目、物資和社會服務的招標采購(詳見附件一《威海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陽光采購清單》)。
gongchengjianshexiangmu,shizhigongchengshigongyijiyugongchengjiansheyouguandehuowujifuwudenggongchengjianshexiangmu。gongchengshigong,shizhijianshegongcheng,baokuojianzhuwuhegouzhuwudexinjian、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物資,是指生產、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各類原(輔)材料、設備設施、備品備件、辦公設備及用品、其他材料等商品。
社會服務,是指包括但不限於項目中介服務、維修和保養服務、勞務服務及其他服務等各類服務。
第十八條 限額標準
(一)依法公開招標
1.適用範圍:凡屬於國家規定的招標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金額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依法必須按照規定進入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根據國家政策調整):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2.在依法必須招標的總承包項目中,凡是作為工程總價的子目參與競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依法分包的采購項目,根據《國有企業采購操作規範》的規定可以不再必須招標,采購人可選用本製度規定的其他方式采購。
3.工作流程:需求部門(單位)提報《采購申請表》,按規定程序審批通過後,由成本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二)企業公開(邀請)招標
1.適用範圍:除依法公開招標範圍以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宜采用企業公開(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1)工程建設項目類: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含)~400萬元人民幣的;
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含)~200萬元人民幣的;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100萬元人民幣的。
(2)物資類: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社會服務類: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2.工作流程:需求部門(單位)提報《采購申請表》,按規定程序審批通過後,由成本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具體實施。
(三)企業公開采購
1.適用範圍:除本製度第十八條(一)、(二)條規定範圍以外的采購,可采用詢比采購、競爭談判、單源直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直接委托等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2.工作流程: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由需求部門(單位)提報《采購申請表》,按規定程序審批通過後,由成本部委托招標代理或自行組織采購,采用詢比采購、競爭談判、單源直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直接委托等采購方式實施。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含)~5萬元人民幣的項目,由需求部門(單位)提報《采購申請表》,按規定程序審批通過後,由需求部門(單位)組織,會同成本部及其他相關部門采購,采用詢比采購、競爭談判、單源直接采購、多源直接采購、直接委托等采購方式實施,采購結果報告經陽光采購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後,由需求部門(單位)實施采購並報成本部備案。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由需求部門(單位)通過《工作審批表》或《資產購置申請表》批準後自行采用直接委托等采購方式實施采購。采購結果經采購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自行存檔備案。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類、物資類50萬元以上、社會服務類20萬元以上且委托招標代理采購與招標項目,原則上應按照相關程序進入威海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台進行交易,不進入平台交易的項目應當經陽光采購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後執行;其他項目可積極進入威海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台進行交易。
第五章 應急采購
第二十條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確因生產、運營等工作急需的物資或服務,或不可抗任務、其他突發事件或不可預見情況緊急需求、正常采購程序在時間上無法滿足現場急需而進行的特殊采購。
第二十一條 應急采購事項,采購人可簡化采購程序,根據質優價廉的原則,采用直接委托的采購方式向供應商直接采購。
第二十二條 應急采購經需求部門(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同意後由需求部門(單位)直接采購;事後由需求部門(單位)提交《應急采購審批表》(詳見附件二),說(shuo)明(ming)應(ying)急(ji)采(cai)購(gou)的(de)具(ju)體(ti)原(yuan)因(yin)經(jing)評(ping)審(shen)通(tong)過(guo)後(hou),財(cai)務(wu)可(ke)直(zhi)接(jie)付(fu)款(kuan)。如(ru)果(guo)評(ping)審(shen)後(hou)認(ren)定(ding)該(gai)事(shi)項(xiang)不(bu)屬(shu)於(yu)應(ying)急(ji)采(cai)購(gou)的(de),參(can)照(zhao)本(ben)製(zhi)度(du)第(di)七(qi)章(zhang)工(gong)作(zuo)紀(ji)律(lv)進(jin)行(xing)問(wen)責(ze)。
第六章 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 依法公開招標
(一)定義及適用條件: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範圍且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二)采購程序:
1.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確定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估算價等。
2.成本部根據批準的《采購申請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招標程序。包含評審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或邀請函、完成開標、評標、定標程序,按照開標結果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詳見附件七)並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公開(邀請)招標
(一)企業公開招標
1.定義:企業自願以招標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完成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方式。
2.適用條件:采購需求明確、采購標的具有競爭條件、采購時間允許、采購成本合理的采購。
3.采購程序:
(1)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招標人、招標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估算價等;
(2)成本部根據批準的《采購申請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程序組織招標;
(3)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威海城建集團公司網站(http://www.shuhengzs.cn/)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4)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成本部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資格預審,編製資格預審文件並根據需要發起《采購公告審批表》(詳見附件四)或直接發起《采購文件審批表》(詳見附件五),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出期應不少於5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應不少於3日;成本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編寫資格審查報告,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後,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5)成(cheng)本(ben)部(bu)有(you)對(dui)資(zi)格(ge)預(yu)審(shen)申(shen)請(qing)文(wen)件(jian)進(jin)行(xing)核(he)實(shi)和(he)要(yao)求(qiu)申(shen)請(qing)人(ren)進(jin)行(xing)澄(cheng)清(qing)的(de)權(quan)利(li)。若(ruo)成(cheng)本(ben)部(bu)在(zai)資(zi)格(ge)審(shen)查(zha)時(shi)或(huo)項(xiang)目(mu)進(jin)行(xing)過(guo)程(cheng)中(zhong)發(fa)現(xian)資(zi)格(ge)申(shen)請(qing)人(ren)有(you)弄(nong)虛(xu)作(zuo)假(jia)行(xing)為(wei),可(ke)直(zhi)接(jie)取(qu)消(xiao)其(qi)投(tou)標(biao)資(zi)格(ge);
(6)采用資格後審方式的,成本部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編寫招標文件,並根據需要發起《采購公告審批表》或直接發起《采購文件審批表》;
(7)招標文件的發售日期應不少於5日,投標文件編製的時間從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距報價截止時間應不少於7日;
(8)成本部可以對已經發售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可以相應順延;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截止前2日內提出,有異議的經陽光采購工作小組審查通過後,投標截止日可適當順延;
(9)成本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並依法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為5人以上單數;
(10)中標單位的確定,可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或者推薦排序。直接確定的發布中標通知書;如有排序,可以在推薦名單中確定中標候選人,由成本部發起《采購結果審批表》(詳見附件六),評審通過後發布中標通知書;
(11)由成本部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二)企業邀請招標
1.定義:企業自願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完成非依法必招項目的采購方式。
2.適用條件:采購標的因其高度複雜性或專門性隻能從數目有限的供應商處獲得;審查和評審大量投標書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與采購標的的價值不成比例;符合招標條件但不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
3.采購程序:參照企業公開招標資格後審程序執行。
(三)招標失敗的,成本部可以進行二次招標,也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直接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或重新申請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第二十五條 詢比采購
(一)定義:采購人依照既定程序邀請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就采購需求進行報價,在此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適用條件:
1.采購需求明確但不符合招標采購條件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包括:企業內部非必須招標的項目;處於緊急情況或緊迫需求的項目;少數保密性較強而不適合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
2.招標失敗後的項目;
3.采用招標方式采購成本過高的;
4.經批準後采用詢比采購的其他情形。
(三)采購程序:
1.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采購人、采購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采購估算價等;
2.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負責按照批準的《采購申請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或自行組織詢比,編製采購文件,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公告審批表》或《采購文件審批表》;
3.發布采購公告的,應當在威海城建集團公司網站(http://www.shuhengzs.cn/)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公告,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4.從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應少於3日;
5.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建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評審小組;
6.參(can)加(jia)詢(xun)比(bi)的(de)供(gong)應(ying)商(shang)應(ying)至(zhi)少(shao)不(bu)低(di)於(yu)兩(liang)家(jia),且(qie)應(ying)在(zai)采(cai)購(gou)文(wen)件(jian)規(gui)定(ding)的(de)時(shi)間(jian)前(qian)提(ti)供(gong)響(xiang)應(ying)文(wen)件(jian),采(cai)取(qu)網(wang)絡(luo)報(bao)價(jia)方(fang)式(shi)的(de),應(ying)在(zai)規(gui)定(ding)的(de)遞(di)交(jiao)截(jie)止(zhi)時(shi)間(jian)前(qian)將(jiang)響(xiang)應(ying)文(wen)件(jian)發(fa)送(song)至(zhi)采(cai)購(gou)文(wen)件(jian)指(zhi)定(ding)的(de)電(dian)子(zi)郵(you)箱(xiang);
7.組織實施詢價。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後,采購評審小組全體成員應當集中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評議;評議中各種采購因素以及采購內容細節均可予以溝通協商,但不應改變采購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審結束後,供應商做出最終報價;
8.采購評審小組形成采購報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發起《采購結果審批表》,按照評審結果確定成交供應商;
9.根據需要發布成交通知書;
10.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競爭談判
(一)定義:采購評審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項目進行協商談判,擇優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適用條件:
1.采購標的存在緊迫需要,采用招標或其他采購程序難以滿足企業生產運營需要,且該緊急需求非采購人拖延或可以預見所致;
2.發生災難性事件或有利商機采用招標或其他采購程序難以滿足采購人的需要;
3.采購人認定,采用其他采購方式均不適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或企業核心利益;
4.招標失敗後的項目;
5.采用招標方式采購成本過高的;
6.經批準後采用競爭談判的其他情形。
(三)采購程序:
1.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采購人、采購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采購估算價等;
2.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負責按照批準的《采購申請表》,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或自行組織談判,編製采購文件,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公告審批表》或《采購文件審批表》,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滿足兩家即可進行談判;
3.發布采購公告的,應當在威海城建集團公司網站(http://www.shuhengzs.cn/)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公告,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4.從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應少於3日;
5.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建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評審小組;
6.組織實施談判。采購評審小組全體成員應當集中與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中,采購評審小組可根據采購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談判過程中的內容應保密;談判結束後,供應商應提交最佳報盤或最終報價;
7.采購評審小組形成采購報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發起《采購結果審批表》,按照評審結果確定成交供應商;
8.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二十七條 單源直接采購
(一)定義:是指采購評審小組就某個采購項目與單一供應商進行洽談,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條件的采購方式。
(二)適用條件:
1.采購標的隻能從某供應商獲得,或者某供應商擁有與采購標的相關的專屬權,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替代物,或處於賣方市場的瓶頸、戰略物資等;
2.依法必須招標範圍以外且全資子公司有能力承擔的采購項目;
3.生產經營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隻能從某特定供應商采購;
4.需向原成交供應商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添購金額超過合同總金額10%的,應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後實施);
5.向某供應商采購符合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業核心利益;或者有利於實現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采購;
6.經批準後采用單源直接采購的其他情形。
(三)采購程序:
1.采購準備,需求部門(單位)對采購項目的市場價格、質量、供貨能力以及稅率等重要信息進行充分調查摸底;
2.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采購人、采購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采購估算價等,並寫明采用單源采購方式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組建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評審小組,編製采購文件,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文件審批表》,向特定供應商發出采購文件;
4.進行采購協商,采購評審小組根據協商情況形成采購報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按需發起《采購結果審批表》,確定成交供應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 多源直接采購
(一)定義:是指采購評審小組就某個采購項目與多家供應商進行洽談,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條件的采購方式。
(二)適用條件:
1.企業生產需要、一家供應商供應量不足、需與多家供應商同時進行采購;
2.需求技術規格簡單通用,市場價格透明,可以直接比較和判斷選擇的采購;
3.貨源或服務質量經評估,采購人依質量、服務等級確定價格,采購人和眾多供應商簽訂合同的采購。
4.經批準後采用多源直接采購的其他情形。
多源直接采購價格參考市場調研價格、相關項目定額、行業或者政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曆史成交價等定價方式。
(三)采購程序:
1.采購準備,需求部門(單位)對采購項目的市場價格、質量、供貨能力以及稅率等重要信息進行充分調查摸底,對貨源進行質量評估並定價(如有);
2.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采購人、采購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采購估算價等,並寫明采用多源采購方式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組建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評審小組,編製采購文件,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文件審批表》,向特定供應商發出采購文件;
4.進行采購協商,采購評審小組根據協商情況形成采購報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按需發起《采購結果審批表》,確定成交供應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二十九條 直接委托
(一)定義:是指采購人對單項合同估算價或總價很小或低於一定額度或屬於應急采購的采購項目,采用參考市場調研價格、相關定額、行業或政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曆史成交價等定價方式將采購項目直接授予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二)適用範圍:
1.單項合同估算價或總價很小或低於一定額度、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成本費用不經濟的;
2.單項合同估算價或總價很小或低於一定額度、采用其他采購方式時效性、周期無法滿足經營需要的;
3.單項合同估算價或總價很小或低於一定額度,在本地區、本行業內競爭嚴重不足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或總價很小或低於一定額度,集團公司內部單位按規定可以提供的;
5.采購標的與相近時間、相近地域已完成采購標的配置、服務等相同或采購規模類似,可應用同期采購結果的;
6.屬於應急采購的;
7.經批準後采用直接委托的其他情形。
(三)采購程序:
1.需求部門(單位)對采購項目的市場價格、質量、供貨能力以及稅率等重要信息進行調查摸底,對貨源進行質量評估並定價(如有);
2.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按需填寫《采購申請表》,包含采購人、采購範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工期要求、采購估算價等,並寫明采用直接委托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組建3人以上單數的采購評審小組,編製采購文件,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文件審批表》,向特定供應商發出采購文件;
4.進行采購協商,采購評審小組根據協商情況形成采購報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按需發起《采購結果評審表》,確定成交供應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發起《采購合同評審表》,評審通過後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 采購公告
企業公開采購除直接采購、直接委托外,采購估算價5萬元以上的,應當在威海城建集團公司網站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采購公告,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陽光采購程序
按規定進入“威海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台”進行交易的,其采購程序還應符合“威海市國有企業陽光采購電子化服務平台”的規定。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或其親屬與報價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必須申請回避;
第三十三條 集團管理人員需與供應商保持親清供采關係、謹慎交往;
第三十四條 所suo有you參can加jia采cai購gou的de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必bi須xu嚴yan守shou秘mi密mi,不bu得de向xiang供gong應ying商shang透tou露lu其qi它ta報bao價jia單dan位wei的de任ren何he信xin息xi,不bu得de擅shan自zi接jie觸chu和he拆chai閱yue密mi封feng的de報bao價jia文wen件jian,不bu得de透tou露lu采cai購gou評ping審shen小xiao組zu在zai評ping審shen過guo程cheng中zhong的de任ren何he言yan論lun和he其qi他ta情qing況kuang;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泄露與采購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供應商串通損害集團利益的,視其情節,可給予扣薪、通報批評、降級、免職、辭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需求部門(單位)無故拖延、製造障礙等影響采購進度的,按集團相關製度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由需求部門(單位)自行組織的采購事項,成本部可協同相關部門進行抽查,1萬(含)~5萬元的采購項目,成本部可在需求部門(單位)發起采購結果審批前進行抽查,1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成本部可隨時進行抽查,抽查後如發現采購價格高出同期市場價格10%及以上的或需求部門(單位)發生的采購事項按應急采購處理的,經集團評審後不屬於應急采購的,應由需求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處以同等款項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經濟及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子公司承攬集團外的項目,如有甲供材或甲方指定品牌,可參照本製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需求部門(單位)不得將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十條 成本部或需求部門(單位)聘請社會相關專家參加采購評審小組的,專家評委費由集團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本製度執行過程中涉及的預算管理、結算和資金管理、質量管理、合同管理、驗收管理、檔案管理、供應商及中介機構管理等事項,按照集團相關製度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製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原《威海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采購管理製度》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製度由成本部負責修改和解釋。
附件一:威海城建集團有限公司陽光采購清單
附件二:《應急采購審批表》
附件三:《采購申請表》
附件四:《采購公告審批表》
附件五:《采購文件審批表》
附件六:《采購結果審批表》
附件七:《采購合同評審表》
附件八:《采購需求計劃表》